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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85871号“朕的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17:46关于第63385871号“朕的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313号
申请人:中金创新稳健(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85871号“朕的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85103号“朕的手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933436号“朕的铺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772524号“朕的便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971921号“朕的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432975号“朕的珍奶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774958号“朕的書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832225号“朕的音乐餐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005422号“朕的书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1144420号“朕的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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