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679842号“宏润”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16:32关于第3679842号“宏润”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71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汤慧勤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79842号“宏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544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技术项目研究、研究与开发(替他人)、工程服务上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8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2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通过授权的方式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今日象山》、《湖州日报》等媒体报道;
2、工程中标公告;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3、情况说明;
4、企业宣传画册及内刊。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8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2005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对复审商标在技术项目研究、研究与开发(替他人)、工程服务上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裁定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的复审期限为2018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29日,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被申请人虽在撤销复审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情况说明、《今日象山》、《湖州日报》等媒体报道、工程中标公告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被授权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他人提供了建筑服务,未能体现出复审商标的被授权人为他人提供了复审服务。企业宣传画册及内刊为自制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8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29日期间内在技术项目研究、研究与开发(替他人)、工程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技术项目研究、研究与开发(替他人)、工程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