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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5962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15:42关于第6355962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971号
申请人:杭州更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596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328847号图形商标、第23334704号“华中安心租赁及图”商标、第61220878号“Kingo及图”商标、第27887748号“金桥城JQ MAL及图”商标、第57452991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表现形式、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设备出租;管道铺设和维护;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医疗器械的杀菌”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消毒;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建筑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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