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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0292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13:00关于第6410292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083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金鼎盛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029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689779号“依旨好及图”商标、第9899695号“今冬及图”商标、第11509587号“绿菁隆LV JING LONG及图”商标、第6421275号“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及图”商标、第6421273号“中国国际航空公司AIR CHIN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差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并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图形部分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粉;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调味料;面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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