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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45990号“TOPCRAF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10:44关于第63145990号“TOPCRAF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472号
申请人:爱尔迪爱因考夫欧洲及无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45990号“TOPCRAF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特殊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对商品的品质进行任何描述或暗示,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新英汉词典》的解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英文“TOPCRAFT”可译为“顶级的手艺”,作为商标使用在第25类工作服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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