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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97571号“丰源智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20:08:40关于第64397571号“丰源智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027号
申请人:河北丰源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97571号“丰源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3828号“丰原”商标、第1963829号“丰源”商标、第1963831号“源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件安装、维护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保养”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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