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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58598号“肥羊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7:58:10关于第62658598号“肥羊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343号
申请人:琼海同满管理咨询工作室(个人独资)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创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58598号“肥羊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独特含义,具有明显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能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且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知名度。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肥羊城”,指定使用在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快餐馆、外卖餐馆、酒吧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提供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且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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