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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08256号“老战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7:57:31关于第63408256号“老战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6684号
申请人:普洱志诺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美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08256号“老战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5030号“战友及图”商标、第1090289号“战友及图”商标、第3672320号“战友及图”商标、第17518878号“战友蘑菇 ZHAN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上述商标权利人的地域范围不同,商标的使用地域范围也明显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交叉及混淆误认的情况。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肉;干食用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仅由汉字“老战友”构成,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且该类证据并非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考量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王阳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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