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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17386号“金六福莉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7:56:31关于第63817386号“金六福莉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088号
申请人:佛山市六佳祥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众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17386号“金六福莉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51594号“金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481957号“金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695103号“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748961号“六福 LUKF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44398号“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16705号“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5930911号“金六福 JL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9660286号“金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0481958号“金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7135413号“金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9014679号“金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2731130号“金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2204424号“金六福 JL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1873239号“金六福 JL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9542801号“金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在表达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经查,部分引证商标的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二、十五处于驳回复审一审中,引证商标七处于注册申请实审中,上述商标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八至十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及驳回复审决定书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至十四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金六福莉莱”与引证商标一、二、十五“金六福”、引证商标三、五、六“六福”、引证商标四中的文字“六福”、引证商标七中的文字“金六福”在文字组成、呼叫、文字排列顺序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表;项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五核定使用的手表;项链;首饰盒;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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