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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01327号“蜜蜂云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7:56:08关于第62001327号“蜜蜂云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846号
申请人:山东蜜蜂仓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之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01327号“蜜蜂云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83304号“蜜蜂仓”商标、第23252052号“小蜜蜂”商标、第3364328号“小蜜蜂LITTLE BEE”商标、第44763546号“蜜蜂云农”商标、第10041414号“NO92 CLUB SPECIAL BEE PLAYING CARDS MADE IN CHA”商标、第16557020号“蜜蜂收纳”商标、第19226389号“蜜蜂商城 BEEEXPO”商标、第57184034号“小蜜蜂”商标、第20183581号“蜜蜂智运”商标、第19945969号“蜜蜂环球购”商标、第60680797号“蜜夆设计”商标、第61141946号“蜜蜂上门”商标、第61446361号“蜜夆”商标、第20291942号“蜜蜂出行”商标、第25986591号“蜜蜂出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十一至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六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九、十、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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