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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69589号“艾艾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7:25:40关于第64069589号“艾艾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470号
申请人: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69589号“艾艾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80407号“艾艾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762266号“艾艾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审理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为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用具;瓷器装饰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用具;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文字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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