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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64843号“康道Kangd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7:25:18关于第62964843号“康道Kangd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926号
申请人:朱观熀
委托代理人:河南标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64843号“康道Kangd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11617号“道康 DOI KH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第61796569号“康道名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指定使用在食用海藻提取物;果肉;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果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复审决定书及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甲壳动物(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用海藻提取物;果肉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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