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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13964号“汉康源HAN KANG Y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7:25:04关于第64713964号“汉康源HAN KANG Y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132号
申请人:固始县康健针灸用品厂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13964号“汉康源HAN KANG 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56685号“汉康源及图”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闫洁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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