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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98159号“黔森防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7:24:31关于第64198159号“黔森防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606号
申请人:贵阳森林消防装备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98159号“黔森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文字部分“黔森防”为申请人企业名称简称,指向申请人企业自身,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同、发票、中标通知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黔森防”易被联想为贵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发文机关,指定使用在“橡胶水”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商标已属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不能因其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而使得申请商标具备获得注册的正当性依据。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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