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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62870号“包租公瘾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7:23:05关于第60662870号“包租公瘾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312号
申请人:我家电子商务(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62870号“包租公瘾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餐厅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在第43类服务上的第15916817号“包租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类服务上的第15916817号“包租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59732756号“包租公牛杂BAO ZU GONG BEEF OFF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引证商标一在撤销注册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相关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三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我局针对上述服务的原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理疗等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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