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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65155号“金轮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49:28关于第63265155号“金轮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342号
申请人:北京金轮坤天特种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65155号“金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5719号“加力及图”商标、第11677712号“JL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第7042181号商标在先获准注册,与两引证商标并存多年,并未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割草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对第7042181号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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