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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6071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48:24关于第6346071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6641号
申请人:宝宝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607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以拉布拉多犬为原型独创设计的图案,并未直接指向我国人民警察。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注册信息、服装图片、百度百科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身穿与中国人民警察的警服相近的动物狗图形商标,该标识作用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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