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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98248号“多多情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48:11关于第63198248号“多多情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6950号
申请人:广州汇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98248号“多多情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79890号“多多驿站”商标、第17901067号“多多金服”商标、第15921281号“好多多”商标、第60541626号“多多支付”商标、第60543822号“多多钱包”商标、第61445007号“多多裂变”商标、第61649237号“多多打单及图”商标、第61947175号“多多农研”商标、第61940394号“多多农研”商标、第55766953号“多多超市”商标、第57736937号“多多拼购”商标、第51040494号“多多拼购”商标、第51769521号“多多健康”商标、第51554291号“多多拼菜”商标、第49515279号“N多多”商标、第49518519号“多多果园”商标、第49748510号“多多送菜”商标、第40866060号“多多陪玩”商标、第45296604号“多多支付”商标、第45403434号“多多云工厂”商标、第35096955号“大多多”商标、第29223569号“银多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五、七至十、十四、十九、二十处于驳回复审申请中,均为他人名下的在先申请商标。
2、引证商标六经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且决定书已生效。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十一的撤销决定书尚未生效。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五、十六均为他人名下的在先申请商标。
5、引证商标二十二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十二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三、十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七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十二、十四至十六、十八、二十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至十、十二、十四至十六、二十分别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等服务以及引证商标二、三、十八分别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十二、十四至十六、十八、二十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十二、十四至十六、十八、二十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十一、十九、二十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九、二十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进行比对。
申请商标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其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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