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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0030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46:34关于第6380030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402号
申请人:柳州博匠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003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49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二者在表现手法、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十分相像,两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广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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