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7835249号“德记时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45:01关于第37835249号“德记时空”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962号
申请人:北京德威时空生物科技研究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珍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37835249号“德记时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德威时空”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和商标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较强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之高度近似,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亦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主观摹仿恶意明显,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利用一些企业在商标申请上存在的漏洞,而进行恶意抢注,其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宣传图片;
3、发票及质量检测报告;
4、荣誉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7日申请注册,2020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复印服务;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且其注册已构成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无形成时间,或未体现申请人将中文“德威时空”作为商标或商号的实际使用情况,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将中文“德威时空”作为商标和商号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上并使之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亦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27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