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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5904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42:33关于第6275904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556号
申请人:顾红宪
委托代理人:北京威驰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590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69720号图形商标、第19238206号“欧亦欧及图”商标、第19152443号“N 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证书、加盟合同、销货单、产品图片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形成区分,上述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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