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980393号“百年米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35:04关于第62980393号“百年米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849号
申请人:昆明蜂鸟运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80393号“百年米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40657号“米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贮存、操作运河水闸”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该标志中含“百年”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其服务来源的历史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生茂
胡振林
2023年02月2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