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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99458号“哦哟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33:34关于第62099458号“哦哟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6515号
申请人:智慧之门企业管理(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99458号“哦哟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本身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强烈的可识别性,可以显著区分服务来源。此外,申请人以其法定代表人名义注册的“哦哟哟”商标在众多类别已经予以核准注册。众多与申请商标相近的名称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均核准注册。为切实保护申请人在先使用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如果不被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并抑制市场主体积极性,造成不良后果。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哦哟哟”构成,“哦哟哟”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日常用语,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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