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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674759号“发财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32:38关于第49674759号“发财驴”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665号
申请人:上海乐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湛(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罗魁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对第49674759号“发财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38461447号“財驴CAIL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995137号“财驴CaiL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申请人查询,被申请人进行不正当竞争,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的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1日申请注册,2021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5月6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5月27日申请注册,2020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月20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于2020年3月29日申请注册,2020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2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据申请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2020年9月11日早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2020年9月27日,故其与引证商标二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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