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01838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32:17关于第6201838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762号
申请人:东莞市鸿麒府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世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183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02781号图形商标、第21208723号图形商标、第17738144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系类似情形的商标,并获准并存。引证商标三是其所有人为防御性商标的注册保护,并非实际经营所需。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食用燕窝;虾(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蔬菜色拉;猪肉食品;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2月2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