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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878474号“鸿庐壹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32:03关于第57878474号“鸿庐壹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6939号重审第0000001575号
申请人:鸿庐(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亿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56939号《关于第57878474号“鸿庐壹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72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因本案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在“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且原告主张放弃诉争商标在“咖啡;糖果;蜂蜜;糕点;比萨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以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相对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咖啡;糖果;蜂蜜;糕点;比萨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李淑维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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