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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43879号“亿丰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09:30关于第64343879号“亿丰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341号
申请人:东明亿丰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43879号“亿丰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性突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77279号“亿丰沅 丰”商标、第9312481号“亿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解散,不具备权利主体资格。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精制坚果仁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存续状态并不必然影响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引证商标一的有效性不影响本案结论。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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