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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41312号“倒走宝DAOZOUB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08:47关于第63941312号“倒走宝DAOZOUB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790号
申请人:绵阳禾励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41312号“倒走宝DAOZOUB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倒走宝”,指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所指定服务上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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