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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4395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07:36关于第639439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601号
申请人:广西典与典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439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181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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