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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66276号“芭莎皇冠 BASHAHUANGG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6:05:51关于第63866276号“芭莎皇冠 BASHAHUANGG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113号
申请人:保定广存箱包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66276号“芭莎皇冠 BASHAHUANGG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15462号“芭莎皇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35932号“芭莉皇冠 BALICROW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芭莎皇冠》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芭莎皇冠”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芭莎皇家”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识别部分“芭莉皇冠”在构成文字、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包(钱夹);伞;手杖;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裘皮;旅行箱;伞;手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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