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259027号“T未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4:39:17关于第63259027号“T未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704号
申请人:沧州文明之珠针织加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9027号“T未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68866号“未来实验室”商标、第20933672号“未来衣舍”商标、第25152687号“未来影业”商标、第59511915号“未来牛仔Future Denim”商标、第62496486号“未来 IN THE FU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未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含文字“未来”呼叫、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裘皮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穿着物);手套(服装);帽;长袜;外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腰带”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围巾;腰带”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