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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36609号“米 米然臻品MIRANZHENP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4:38:54关于第64036609号“米 米然臻品MIRANZHENP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076号
申请人:武汉米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36609号“米 米然臻品MIRANZHEN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0424号“米然MIRAN及图”商标、第13709441号“米然MIRAN及图”商标、第10727415号“米 快餐KISS及图”商标、第12277420号“米YIJIAYIWEI及图”商标、第12243807号“米及图”商标、第14510579号“米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咖啡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家庭旅馆服务;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咖啡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家庭旅馆服务;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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