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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26289号“大拇指 刘家老卤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4:37:04关于第63226289号“大拇指 刘家老卤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670号
申请人:刘秀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26289号“大拇指 刘家老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7403号“大拇指”商标、第12468085号“大拇指及图”商标、第60623005号“大拇指家装”商标、第55510977号“大拇指衣家鞋服”商标、第13317064号“大拇指元”商标、第25320946号“拇指捕鱼及图”商标、第13594558号“拇指在线 MUZHIZAIXIAN”商标、第10358608号“刘家园及图”商标、第18077830号“GEILIBA及图”商标、第10475615号图形商标、第10098331号“天中大拇指及图”商标、第24801335号“刘家老”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十二、十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79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状态未稳定;引证商标九所有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九未投入市场使用。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食品原料及订货单、宣传图片、营业额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因专用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一至九、十一、十二、十三在文字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户外广告;市场营销;商业管理咨询;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引证商标九所有人注销与否不影响其商标权益,引证商标九构成本案在先权利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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