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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37573号“桔子酒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4:36:37关于第62437573号“桔子酒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957号
申请人: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37573号“桔子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67238号“金桔子JIN JU 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465558号“橘子酒店•精选JUZI HOTEL•SEL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商标已无效。2、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店住宿服务;旅馆预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馆;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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