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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347765号“安秋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4:32:42关于第57347765号“安秋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531号
申请人:杨浩
委托代理人:盛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47765号“安秋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签约创作者的姓名,美食界闻名的网红青年,截至2022年,“安秋金”全网粉丝数3500W ,成为广大公众熟知的治愈系美食博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335227号“金秋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安秋金”与引证商标“金秋安”汉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且汉字有自右向左的认读习惯,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蜂蜜商品上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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