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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78178号“迪巧康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4:32:20关于第62678178号“迪巧康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919号
申请人:贾喜林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78178号“迪巧康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504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迪巧”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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