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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3775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4:30:51关于第640377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033号
申请人:合肥市百罗湾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新亮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377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55986号“黛螺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038820号“大道圆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216361号“天然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034097号“扎贡山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101100号“汕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于2022年3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2、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第1项可知,引证商标一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十分相像,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五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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