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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38534号“佳农SINCE 2002 GOODFARM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4:29:22关于第59938534号“佳农SINCE 2002
GOODFARM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718号
申请人:佳农食品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博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38534号“佳农SINCE 2002 GOODFARM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468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5693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6002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5604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动物饲料”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魏诗瑄
孙昕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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