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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04173号“孕滋燕 YUN ZI Y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4:25:18关于第64104173号“孕滋燕 YUN ZI Y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584号
申请人:珠海烽火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江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04173号“孕滋燕 YUN ZI 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立创作,具有独特设计理念,完全能够起到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经过宣传推广已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委托加工合同、网络销售订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适用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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