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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69776号“STHI-TE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4:24:57关于第63769776号“STHI-TE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018号
申请人:深圳市雅智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69776号“STHI-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是申请人基于商业发展深思熟虑的结果,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79049号“SCHI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商标识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THI-TEC”与引证商标“SCHITEC”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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