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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63978号“亿昌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4:23:36关于第64863978号“亿昌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236号
申请人:合肥亿昌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63978号“亿昌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75455号“长泽及图”商标、第42748078号图形商标、第14117578号“磐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相比较,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滚珠轴承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器轴承托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洗衣机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长泽及图”、引证商标三“磐岩及图”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滚珠轴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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