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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57746号“MIDAS DECORATION DESIGN MD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4:22:45关于第62457746号“MIDAS DECORATION
DESIGN MD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917号
申请人:南京艺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灿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57746号“MIDAS DECORATION DESIGN MD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4209类似群“工程绘图、有关园林设计的工程绘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97860号“MDD”商标、第25712328号“MD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的存续情况并非确定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的当然依据,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工程绘图、有关园林设计的工程绘图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该两项服务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建筑制图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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