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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466627号“CN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4:22:24关于第51466627号“CN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275号
申请人:有线新闻网络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龙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51466627号“CN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CNN”是申请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简称,直接对应申请人的英文商号首字母,也是申请人的主要品牌,由申请人独创并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申请人名下共8件商标,多件商标系抄袭、抢注他人知名品牌,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2666097号“CNN”商标、第32666096号“CNN”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形式):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2、申请人官网网页;
3、申请人排名情况资料;
4、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
5、申请人发表的相关报道;
6、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7、媒体对申请人的相关报道;
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及相关商标的简介;
9、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均已申请注册并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由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由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由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的适用情形为: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的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所涉及的服务领域并非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商品或其类似商品,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之商号经宣传使用在“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质量等特点的误导性词汇,未构成带有欺骗性的标识。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会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后果。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主张,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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