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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085270号“明果优MINGGUOYO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4:22:10关于第47085270号“明果优MINGGUOYO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564号
申请人:广州明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子奇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47085270号“明果优MINGGUOY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明果优”表达的含义为“水果质量优良”,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扫描件):1.商标注册证;2.产品照片、及微信宣传图、厂房照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7日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明果优MINGGUOYOU”非固有词语搭配,整体无特定含义,尚无明确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植物、新鲜水果等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本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作为程序性条款,我局不作为实体法律依据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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