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2815718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54:56关于第32815718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836号
申请人: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炬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1日对第328157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近200件,多集中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申请注册。被申请人有囤积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商号中“康”字的不规范使用,不规范汉字的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申请人名下“康奥”等系列商标的防御性申请注册,设计来源出自“隶”字的隶书,不属于不规范汉字。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爱企查关于被申请人的检索结果、被申请人官网截图、官网关于申请人及品牌荣誉介绍、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详情、知名企业名下商标数量举证、百度“隶”字介绍等电子图片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无效宣告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化学研究”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6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会产生不良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虽然申请人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但未提出属于该规定适用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陈思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