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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778063号“柔先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54:34关于第22778063号“柔先生”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39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义乌市聚雅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河北贞蕙韩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78063号“柔先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784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在“制作电视购物节目”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系恶意提起撤销申请,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官网对“柔先生”品牌的宣传截图、网址链接;
2、申请人在京东旗舰店对“柔先生”品牌的宣传截图、网址链接、买家评价截图;
3、申请人在淘宝店铺对“柔先生”品牌的宣传截图;
4、申请人在微信小程序对“柔先生”品牌的宣传截图、网址链接;
5、申请人在汽车用品展会上对“柔先生”品牌的宣传照片;
6、申请人销售发票;
7、“柔先生”品牌相关授权书;
8、春晓明亮(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
9、产品包装照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相关卷宗,经查,除下述所列证据外,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提交的其他主要证据基本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对于撤销案件审理阶段的其他证据,我局不再一一列举。
申请人于撤销案件审理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0、产品手册及宣传册实物。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在第35类制作电视购物节目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18年2月21日的第1588期《商标公告》,复审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8年2月20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制作电视购物节目”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5、9、10部分或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或证据形成时间未在本案指定期间,证据7、8未体现申请人作为商标权利人进行授权或使用复审商标,且证据8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本案指定期间,亦未显示购买方等信息。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体现为申请人对“柔先生”护颈护腰产品的宣传推广及销售,并非是复审商标在制作电视购物节目等复审服务之上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朱红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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