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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356137号“房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52:40关于第39356137号“房琪”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382号
申请人:房琪
委托代理人:重庆飚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雅欣
委托代理人:永康晓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39356137号“房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无效宣告的主要理由:一、“房琪”是当前国内知名网络红人“房琪”的姓名,是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与公众知晓度的各大网络媒体包括新浪微博、抖音在内的高质量旅行千万级粉丝博主,是由其父母臆造而来,独创性校强,已经与“房琪”、“房琪kiki”建立了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房琪女士的姓名完全相同,侵犯了房琪女士的姓名权。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带有欺骗性,易造成消费者对其产品产源的混淆误认。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正常注册秩序,易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扫描件):“房琪kiki”抖音号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房琪”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不具有任何恶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扫描件):1、被申请人成立的品牌旗舰店;2、品牌授权书;3、产品购销合同;4、相关发货单、产品及包装图片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评审请求,并提交了部分微博截图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日申请注册,2020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侵犯申请人姓名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他人在先姓名权的损害,应以争议商标是否与他人姓名相同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给他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为要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姓名“房琪”的知名度足以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所属行业的相关公众已将汉字“房琪”与房琪本人相对应,从而认为争议商标唯一指向姓名权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姓名权的侵害,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姓名权)”的规定。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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