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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59031号“童景青湿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52:03关于第63959031号“童景青湿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434号
申请人:中山市华宝莱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59031号“童景青湿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姜汁饮料等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青”、“湿”是两个互相独立的汉字,并不对应“清湿”,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包装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茶”,使用在除“茶味非酒精饮料”外的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另,该标志中“青湿”与“清湿”读音相同、字形近似,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不致使消费者误认,从而可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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