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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6535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47:43关于第6286535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295号
申请人:官洪生
委托代理人:盛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653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1035号、第1387243号、第256985号、第9757111号、第7057310号、第5604927号、第48797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图形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运动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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