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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57933号“微创通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8 13:46:55关于第61957933号“微创通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470号
申请人:天津妙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57933号“微创通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77886号“微创道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39999号“微创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2015号“微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60105号“微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608692号“微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668525号“微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981460号“微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后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七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68480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详见2022年7月13日第1799期《商标公告》),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七已被宣告无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上相近或完整包含其汉字,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认读部分为“微创”,“微创”是微小的创口、创伤,是现代医学外科手术治疗应用的特点,是在手术治疗过程中只对患者造成微小创伤、术后只留下微小创口的技术,是相对传统手术的科技成果。"微创"是专门与外科及手术相连接的词语,是技术名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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